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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刑事辩护中避免因程序问题而导致的案件无效?

2024-11-28 来源:444游戏网
第1种观点: 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和完善程序性辩护对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部门的行为,维护诉讼程序的地位和重要意义。辩护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一项权利,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辩护,也有权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随着其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的扩大而日渐突出,辩护人不仅可以在刑事审判中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而且可以在 审查阶段、甚至于可以在侦查阶段为刑事被刑事程序辩护之要点有哪些?取保候审之辩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捕羁押的,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律师都应当为其提出申请取保候审。而只要犯罪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审判惯例,法院一般会对其判决适用缓刑、一种非羁押刑的从轻处理。管辖变更之辩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可见,刑事案件的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既可能有地域管辖的变动、也可能有级别管辖的变动。而在司法实践中,事实上法院审判是最后一个诉讼环节,管辖问题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环节就已经出现、并且一旦确定之后到审判阶段可能就不太会有变化。我们必须承认,在有的案件中,对同一个案件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办理、可能就会有不同的处理结论。比如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杭州某公司员工侵犯深圳某公司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在一开始杭州公安机关和深圳公安机关就对管辖问题存在争议,后来该案是确定由深圳公安机关管辖,后来被告人被判决有罪。我们有理由假设,如果该案是由杭州的公安司法机关来办理,那么结果可能就不一样。因此,对于我们律师而言,就可能存在管辖变更问题的案件,如何争取案件移送对被告人有利的司法机关来管辖办理是一个重要的程序辩护环节不起诉之辩保外就医之辩显然,程序性辩护应是一种典型的刑事辩护方法。但根据以往对刑事辩护的解释,这类依据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进行的辩护,一般不予认可。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所规定的只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虽然并未明确排除程序性的事实和法律,然而,人们对此均理解为,这里所谓的“事实”,是指刑事案件中的有关事实、证据;而“法律”则仅是指刑事实体法律。司法实践也表明了对这种理解的认可。因此,程序性辩护目前尚只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基本无效的辩护方法。

第2种观点: 一、刑事辩护的原则主要是什么1、刑事辩护的原则主要如下:(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3)定罪量刑辩护。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二、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是什么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二者之间的区别如下:1、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2、犯罪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处于证人地位,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4、刑罚处罚不同。公诉案件的刑罚处罚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而自诉案件的刑罚处罚,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流程:辩护律师可以先通过证明被告人不是犯罪主体或者无犯罪事实的方式为其争取无罪,如果此方式不成的,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据不足或者司法机关程序违法的方式为其争取无罪,如果以上方式都行不通的,可以改作罪轻辩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辩护中的审判程序和程序性问题涉及到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的执行,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在刑事辩护中,律师需要针对法律程序和程序性问题进行辩护,以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律师还需了解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以便在辩护中使用。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法庭审判程序中涉及的一系列程序性问题;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规定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职责和权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法律援助人员在刑事辩护中的职责和权利;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法庭审判程序中的一系列程序性问题。总结:刑事辩护中的审判程序和程序性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律师需要深入了解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充分运用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以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辩护中,如果发现司法程序中存在瑕疵或不合法行为,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关异议,要求法院进行纠正或排除证据。但需注意,不合法行为必须具有实质性影响,否则不影响案件结果。此外,如果辩护律师未能及时提出异议,则可能被认定为有效放弃权利。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被告人、辩护人对本案诉讼程序及证据有异议的,可以当庭提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提出。”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对刑事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在审判过程中,涉及人身自由的证据,应当由法院直接收集或者发出指令,由有关机关协助收集。”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对非法证据,应当排除。”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当庭提出的证据,经当事人确认,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庭提出的证据,经对方当事人或者经诉讼代理人确认,也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享有辩护权,可以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刑事程序和法律程序为被告人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和机会,可以帮助被告人进行辩护。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自行辩护,也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2.《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在庭审中,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阐述自己的观点和抗辩控辩方的证据。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被告人有权提供证据,可以申请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通过充分利用刑事程序和法律程序,被告人可以进行有效的辩护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程序也可以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确保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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