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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

来源:444游戏网

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__(__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1972年生、汉族,住__市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5栋102室。

  项兴海(__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男、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159550__666。

  委托代理人:许庆胜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事师

  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

  1、对追加__、项兴海(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__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异议;

  2、对执行__、项兴海(案外人)的财产——-查封__、项兴海(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__市中级人民,要求:

  1、追加__、项兴海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__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20__)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

  2、申请人__、项兴海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

  __市中级人民(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__]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一、追加__、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__仲裁委员会(20__)合仲字第__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__、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申请复议。

  申请人__、项兴海(案外人)复议于安徽省高级人民。安徽省高级人民裁定如下:撤销__市中级人民(20__)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

  20__年7月10日,__市中级人民(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__、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

  一、追加__、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__仲裁委员会(20__)合仲字第__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__、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__、向兴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__年8月13日,__市中级人民(执行员张勇)又向__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__、项兴海下达了(20__)合执申字66号查封__、项兴海(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20__]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__)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20__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

  一、__市中级人民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__市中级人民(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__、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__、项兴海(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20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__、项兴海(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20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__、项兴海(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20__]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__)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20__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__市中级人民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__市中级人民(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__]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__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__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a、__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__、项兴海(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b、__、项兴海(案外人)对__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安徽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被执行人(__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__、项兴海)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三、__市中级人民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应适用以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

  请求人民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此致

  安徽省__市中级人民

  申请人:

  代理人:许庆胜律师电话:____x

  200x年x月__日

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异议人收到贵院(20xx)临兰执字第3812号执行裁定书和x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对此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

  依法撤销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贵院要求我公司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刘工资款45万元,我公司无法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早已从我处离职,现并非我公司员工,我公司已不再向其支付工资,双方也无其他到期债权,因此我公司无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款,协助执行通知书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解除对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___与____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_____________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_____在____________市开____________中心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_____《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____________。合同约定,____________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____________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___要求,申请人同意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_____承诺在____________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_____在约定的____________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____________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____________年1月4日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__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______________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_____与_____借款纠纷一案中,_____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_____支付剩余价款;_____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_____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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