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对合规与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的是董事会。法律规定,保险机构应当要加强董事会建设,确立董事会对投资、风险控制、合规管理负有最终的责任。还要建立董事制度,强化董事职责。
法律客观:
《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第三条 建立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保险机构要按照《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职责,严格规范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保险资金管理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和相互制衡的机制;要加强董事会建设,确立董事会对投资、风险控制、合规管理负有最终的责任。要建立董事制度,强化董事职责,增强董事会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董事会要内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审定资产战略配置和投资策略,决定重大投资事项,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基本战略,监督评估风险管理执行情况。监事会要根据法律、行规和有关规定,监督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资金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