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是人民及有关执法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被征收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市、县级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需附具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法律分析
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是人民及有关执法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拓展延伸
城市拆迁:探索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城市拆迁涉及到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拆迁是指部门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对违法建设、危险房屋、城市更新等情况下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在进行强制拆迁时,部门需要依法进行拆迁补偿,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等。拆迁程序一般包括征收决定、公告告知、协商补偿、签订协议、拆迁实施等环节。部门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操作,确保公正、公平、合法的拆迁行为。
结语
强制拆迁是依法进行的一项重要行为,其执法主体为人民及相关执法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有权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附具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及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在城市拆迁中,部门应依法进行强制拆迁,并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等。部门在拆迁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操作,确保公正、公平、合法的拆迁行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