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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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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性质的组织而包庇,是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纵容。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之一的行为。

一、涉黑是什么意思呢

涉黑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涉黑案件共“三类”:1、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2、入境发展组织罪。3、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

二、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认定标准

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认定标准:1、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性质的组织的行为。2、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之一的行为。

包庇的对象为性质组织,而非其中个别成员。因此,不知道他人系某一性质组织的成员,只认为是其他犯罪分子而包庇的,不能以本罪论处。知道是某一性质组织的成员,但不是出于包庇整个性质组织的意图,如父亲知道儿子是某一组织的成员,但这一性质组织的所有情况都不知道,只是想让其子不受惩罚从而实施包庇行为的,即使客观上会因其子无法及时受到追究从而使得性质组织不能及时发现,也不应以本罪的包庇行为论。当然,包庇性质组织乃是通过包庇其成员来实现的。如果知道是某一性质组织的成员,出于包庇整个性质组织的目的,如受性质组织的成员尤其是主要成员之托,或者性质组织的其他成员通风报信、反馈信息、共同商量的等,即可认定为包庇性质组织。

包庇行为的本质在于使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既可以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地位、影响等便利,也可以不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位、地位、影响等便利。从司法解释看,本罪的行为方式涉及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证,帮助逃匿等许多并不需要利用职务之便就可实施的行为。是否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地位、影响等便利条件进行包庇,不应影响本罪成立。另外,本罪没有纳入渎职罪的范畴,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也不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定滥用职权进行包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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