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如果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可以要求地方协调。
2、如果协调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进行裁决。
3、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至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4、对土地征收补偿不满,现阶段农民可运用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解决土地补偿标准争议。
农村土地被征用的情况下,是需要按照法律上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合法的赔偿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咨询相关规定,特别是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况的,还需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不满怎么办
1.村民如果对征地补偿感到不满的,可以与地方协调;
2.如果协调不成功,可以要求征地的上级进行裁决;
3.如果是非法强征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至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二、土地征地补偿的程序是什么?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