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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领结婚证但有孩子怎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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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但是有孩子,这需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没有结婚证,但是你们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生活在一起的,那么这个时候,你们的婚姻属于事实婚姻,就需要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你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和一般的领了结婚证的夫妻一样在分割财产以及离婚损害赔偿还有分孩子的抚养权等各方面。

第二种情况,没有结婚证,而且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生活在一起,此时去去诉离婚,会告知您要补办结婚证,没有补办的话,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补办之后,你们的婚姻关系会从补办之后算起。

以上是全部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__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__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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