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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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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合同

  矿业有限公司用工劳务合同书

  用人单位(甲方):

  职 工(乙方):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招用(以下称乙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1年月年

  2、甲方在合同签字有效期限内,有权利因为以下条款提前终止合同。 ①在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时;

  ②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时;

  ③在乙方丧失劳动能力时;

  ④在乙方严重违反企业各项劳动纪律及岗位制度时;

  ⑤严重失职,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时。

  二、劳动义务及劳动保护

  ①乙方在甲方企业的生产(管理)工作岗位为 ; ②乙方必须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

  ③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而制定安排的工作时间工作,不得迟到、早退及旷工;

  ④乙方须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法规,岗位制度及操作规程,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及奖惩;

  ⑤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有义务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⑥甲方按国有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

  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

  三、休假休息

  ①乙方请假需报书面申请经场矿负责人批准后方得休假,未经批准休假按旷工处理;

  ②国家法定休息日内,乙方有正常的休假日。

  四、劳动报酬

  ①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以计时形式计算工资,计时最小单位为天数; ②工资由上岗后进行面议商定,甲方不得低于国定规定的最低工资; ③甲方无故不得拖欠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工资;

  ④甲方以法定的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本人工资,定于每月 日发放。

  五、终止、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

  ①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继续招用,应重新签订合同;

  ②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情况变化,调整乙方生产工作任务,有权要求乙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③若乙方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解除此劳务合同,须向甲方提前十五日提出申请;

  ④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 日

矿山合同

  甲方:

  乙方: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钨和稀土矿资源,确保全省钨和稀土矿开采总量严格控制在年度配额指标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合同,矿山承包开采合同样本。

  第一条 甲方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厅要求,及时书面通知乙方20年度65%钨精矿和稀土氧化物指标________吨。

  第二条 甲方依法保障乙方开采钨和稀土矿资源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的合作,为乙方提供良好的钨矿生产、经营环境。

  第三条 乙方必须在国家和省下达的配额指标内进行生产。不得超配额指标开采,不得将开采配额指标进行转让。

  第四条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矿产品销售凭证制度,不得销售无销售凭证的钨和稀土矿产品,不得将产品销售给无钨和稀土矿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收购非法开采的钨和稀土矿产品,合同范本《矿山承包开采合同样本》。

  第五条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钨和稀土矿生产、销售台帐月、季报制度,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钨和稀土矿生产、销售情况如实报送当地市、县国土资源局。

  第六条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区范围、期限、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开采,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充分和合理利用资源。不得以承包等形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

  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生产。每超过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0万元;

  (二)将钨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转让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

  (三)将钨矿产品销售给无钨和稀土矿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销售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

  (四)收购非法开采的钨矿产品。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收购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

  (五)不报送生产、销售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报送资料弄虚作假的,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国土资源部门信息通报工作的,交甲方违约金5万元。

  第 甲乙双方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

  年 月 日

  乙方(章):

  年 月 日

矿山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建筑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结合甲方承包的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大火焰开挖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将大火焰铝土矿开挖工程项目的部份劳务承包给乙方,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情况

  1、工程名称:铝土矿开挖

  2、工程地点:息峰县永清镇老厂村

  3、工程内容:爆、挖、揭盖运距在一公里内,土方按10元/m3,石方按20元/m3。

  4、工程数量:开采量约壹佰万吨,按实际发生量结算。

  5、工程质量要求:凡开采矿石要求(堆码运距1KM之内),超过另外记价,乙方不负责二次装车,堆码场地内装车由甲方自行安排。

  二、工程造价

  矿石(综合)按每吨肆拾元计价(税后价格)结算,矿石以实际过磅单为结算依据。

  三、验收方法

  按乙方实际开采的矿石数量实地验收,不分等级,不限开采量。

  四、工程付款结算方式:

  每月25日为结算日,乙方向甲方报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报表,甲方于次月的5日前支付乙方完成开采量的90%,剩下的10%款项下月付清,以此类推。

  五、开工日期及工期

  1、开工时间:订于

  2、工期:有效工期

  六、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开工前,办好工程开工前所需的一切手续,若因手续不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一概由甲方负责。

  2、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间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3、及时为乙方解决水、电、道路及三通一坪保证乙方在堆场存放矿不能超过500吨,堆场内矿石估吨,按月内结算(如超过,甲方不能处理,乙方有权处理),协调处理同邻关系,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开采指导。

  4、开采场地,由甲乙双方满意,不能单方说了算。

  5、乙方开采所需炸材均由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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